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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原何平案件的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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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8 21:48: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ST中原何平案件的真实情况——对洪道德、高子程、高民、章雨虹等人回应
近来,一起ST中源下属控股子公司前高管人员集体“监守自盗”的职务侵占案件在网上传的沸沸扬扬。随意进入一个稍微知名的贴吧或论坛,就有洪道德、高民、章雨虹之类的观点评说。我们十分疑惑,这些非法院、非检察院、非辩护方、非受害方的X流律师、Y流学者、Z流记者,不掌握案件的任何材料和信息,怎么能言之凿凿、洋洋洒洒一篇又一篇,对尚未判决的刑事案件发表不负责任的论调,意图影响司法裁判。对此,本着对受众负责的态度,我们做如下回应;

何平等高级管理人员自行制定薪酬制度(以下简称“何平的薪酬制度”),让自己按照“何平的薪酬制度”领取薪金的行为,究竟是权限内还是越权?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
   
首先,何平等人的代言人、代理人坚持称“有权制定包括薪酬制度在内的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所以,“有权以其制定的制度来领取薪金”。然而,我国公司法第47条明确规定“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的报酬事项应由董事会决定”。何平等人显然属于法定的应由董事会确定其薪酬标准的高级管理人员,而其利用管理公司之便,违反法律规定,擅自确定自己的薪金标准,再以自定的薪金标准来领取薪金,这无疑是利用职务之便行非法侵占之实,符合刑法第271条关于“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
何平等被告人的行为对协和公司实施的侵占行为与平等民事主体间发生的民事纠纷存在质的区别。何谓“民事纠纷”,它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此类纠纷在协商不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何平等人的行为显然不具备民事可诉性!我们假设何平案件定性为民事纠纷,便会出现滑天下之大稽的民事诉讼请求,因为协和公司诉请:何平等人返还违法从公司领取的薪金。就如同一位被盗者起诉小偷,请求小偷返还偷盗的钱财一样,已经逾越了民事纠纷的范畴,最高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了361条民事案由,没有一项能够用来将该类刑事案件确定为民事诉讼诉由。
其次,“何平的薪酬制度”是在2008年4月11月以总裁办公会纪要的形式通过的,而何平等人依照“何平的薪酬制度”发放各类薪金的时间是在2008年1月。也就是说,“何平的薪酬制度”只不过是为何平等人实施犯罪行为的遮羞布而已,根本不影响其赤裸裸地直接侵占协和公司财产。何平等人既辩称只要总裁办制定了“何平的薪酬制度”他们就能据此领取相应的薪金,却又急急忙忙地赶在“何平的薪酬制度”出炉前便大张旗鼓的领取巨额薪金,言行之相悖足见其实施犯罪却又意图脱罪所造成的慌乱和纰漏,也正是其故意实施犯罪行为所不可避免地留下的痕迹。

协和公司2008年利润究竟是多少?何平等人在2008年1月至2009年8月究竟侵占公司多少财产?
1、为何平助阵的媒体、律师、学者的论据纠结于协和公司2008年的利润?似乎不论何平等人的行为是否是“监守自盗”,只要协和的利润足够高就能使何平等人脱罪?此种逻辑滑稽之致!协和公司从不避讳公司的利润数额,上市公司已在2008年年报公告协和公司为7376万元,扣除非经常项目后净利润(市场净利润)为4516万元。公司利润高低固然体现着经营层的经营业绩,而经营层是否因利润升降而增发薪酬,其决定权则在公司。无论公司利润是否提升,只有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经营层才可以获取固定薪金之外的额外奖励;反之,如果经营层蓄意规避董事会审批,不经董事会批准便径行拿走公司部分利润去“奖励”自己,则此种行为毫无疑问就是职务侵占!
2、高子程将“2004年的年终奖励方案”偷梁换柱挪用到“2008年”,进而讲“按照董事会的薪酬制度,何平2008年的绩效工资应为440.499万元。而何平2008年1月至2009年8月实际领取的是87.19万元,并未逾越公司所制定的薪酬范围为其自身谋取额外利益,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高子程用其律师逻辑代替被告人的思维逻辑,而被告人何平又是怎么供述的呢?何平等人曾供述说:“不知道有这么个薪酬制度!”试问:一个不知道有这么个制度的人如何比照这个制度去试图计算自己的应得年终奖励,进而绞尽脑汁去少拿奖励、给公司做贡献呢?
    3、再看洪道德的逻辑:“如果08、09两年有业绩,且业绩很好,何平等4名高管不仅能够拿绩效奖金,还能够拿很高的绩效奖金。”
    首先明确,蓄意规避董事会审批程序,按照洪道德的逻辑去“自我奖励”,结果必然构成职务侵占罪!在何平案件中,何平等人比洪道德更聪明一些,他们将这种奖励又“制度化”冠名为所谓的月绩效工资、管理节约奖、年终奖励等名目。那么,何平究竟侵占协和公司多少财产呢?
根据“董事会的薪酬制度”,高管薪酬按照“月基本工资(年薪的90%)+年终绩效(年薪的10%)”的方式发放,并特别规定管理层不发放月绩效工资。对于年终奖励,“董事会的薪酬制度”在第九条明确规定,“由董事长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分配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发放”。


据有关知情人反映,何平亲友捏造事实向相关部门发送了大量针对李德福和何平案办案人员的恶意举报信,其中捏造了大量根本不存在的所谓“事实”,指称该等人员违法犯罪。何平亲友和所雇佣的代言人还通过报刊媒体、网络发表大量无事实依据的文章,如《笼罩在南开大学何平教授案上的黑幕》、《ST中源何平等高管案中的三个关键人物》、《李德福陷害何平的内幕》等。何平亲友还假借南开大学学生名义炮制《南开大学师生呼吁释放何平教授》,经公安机关调查该文所署的“南开大学学生张如海…陈秋玲”等人根本不存在。
何平亲友及其所雇佣的代言人的这些行径,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案件办理,损害了天津的司法形象,侵害了李德福等人的民主权利。由于其主要手段是捏造事实、直接目的是陷人入罪以就何平案混淆视听,这种行为已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诬告陷害罪。建议有关机关立案查处,以正视听。

协和干细胞基因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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